为实现民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厅、及我市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民政信息工作由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长、副局长和局办公室主任组成,日常工作由主管信息的副局长负责,
二、每个业务处确定一名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为信息员,负责信息的采集、编写,主管副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上级报送;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信息员要结合政府中心工作、本部门阶段重点工作以及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群众渴望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信息,提高民政信息的参与决策程度,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五、每名信息员每月至少上报1件信息,且被市委、市政府简讯刊发。
六、凡以部门名义向同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的重要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下列信息为紧急信息,必须随时报送或连续报送,严禁压报、迟报,杜绝漏报、瞒报,
1、重大灾情;
2、重大械斗事件;
3、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4、重大伤亡性事故、事件;
5、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非法性事件等。
八、信息内容要有方向性、先进性和示范性,要实事求是:反映的事件应真实、可靠:所列数据应翔实、准确;反映的情况、问题力求有一定深度。
九、建立信息登记、通报、反馈、督查制度。上报、刊发的信息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采用情况定期通报;重要信息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到报送单位;对于有领导重要批示的信息要及时督查办理情况。
十、对信息中出现的失误,应及时纠正。对虚假信息,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