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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5-7/2024-00138 分类:   
发布机构: 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名  称: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3 年 11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符合国家关于直接登记分类标准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已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统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社会组织审批、执法等工作职能划转至其他部门的,承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并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同做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违反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等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推送有关情况;

(四)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五)建立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健全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六)负责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社会组织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

(二)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三)根据本单位职能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四)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的初审;

(五)指导社会组织制定落实内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

(六)对社会组织举办重大会议、开展重要活动、开展研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承接本单位职能或购买服务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同级无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社会组织,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活动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回应有关咨询或质询;

(二)根据本部门职能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三)对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承接本部门职能或购买服务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相关各方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承担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无法律依据不得转移、下放或取消自身的法定身份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政策扶持、开展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进行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十条 引导推动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实现自我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公众、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协同强化对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法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职业资格认定等违规收费的;

(二)违规使用、分配社会组织财产,违反财务收支规定,违背社会公益宗旨等违反非营利性规定的;

(三)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账户使用、虚假宣传等便利,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的;

(四)违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利用境外捐款或者参与、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境外资金捐助或资助宗教性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

(五)非法放贷、集资,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在新闻媒介发表各类违法违规言论,印制、刊发涉黄、涉教等非法出版物的;

(六)违规使用票据,偷逃税款的。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相关各方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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