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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5-7/2022-04119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公安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8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时 效 性: 失效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公安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海口市救助管理站:

现将《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公安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8日


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办法

第一条:依据。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户安置对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海口市救助管理站、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其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落户安置接收单位及监护。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统一落户在海口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养,监护人为海口市社会福利院。

第四条:落户安置的发起。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海口市救助管理站、海南省救助管理站)结合站内救助情况,应当在流浪乞讨人员在站滞留期满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落户安置程序。

第五条落户安置准备。在申请落户安置前,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拟落户安置人员的救助档案进行整理。对无姓名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编制姓名;对无法提供年龄信息的确定出生年份,并将其入站时在系统内登记的出生日期作为其落户的出生日期;对无法确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骨龄鉴定等方式确定其实际年龄;无法确定籍贯的随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所在地的区级行政区划。

第六条:落户申请材料。启动落户安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备以下材料移交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应当在收到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

(2) 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公安机关DNA及人像比对结果

(4)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第七条:落户登记。公安机关收到海口市社会福利院的落户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发放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第八条:安置方式。对需要治疗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可继续在原医疗托养机构治疗,其他人员按院民照料。

第九条:寻亲送返。原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做好安置对象的寻亲服务工作,一旦确认身份,应主动与其亲属或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做好护送返乡工作,安置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第十条:经费保障。符合办理落户安置条件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在办理落户安置手续期间,其救助服务费用由原救助管理机构支出,落户次月起由海口市福利院按照规定支出,超出年度预算部分可向市财政局报请追加。

第十一条:纳入社保体系。

(一)落户完成后,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每月15日前将上月新增“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等)按户口所在地报送相应辖区人社局农保处,申请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费用由海口市社会福利院负责落实。

(二)辖区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口市社会福利院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特困供养。

(三)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医保部门申请将其按照规定纳入医保。辖区医保部门应当根据《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二条(二)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应及时资助参保,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享受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依法纳保。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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