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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住建局 |
各区人民政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为,推动物业服务工作公开透明,促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执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6日
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量化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等相关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桂林洋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会员企业的自律和诚信管理制度,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
(二)企业人员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基本情况等;
(三)在管项目信息:在管物业服务项目的名称及地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物业类型、建筑总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创新管理,自觉维护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等,获得各级党政机关和经行政机关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奖励、表彰、表扬。
良好行为信息应当以获得的表彰、奖励、确认文书或者证书等为依据。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存在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信用承诺,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等行为,被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认定决定书、通报、通知、通告、公告等行政文书作为依据。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基础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的基础信息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本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对属实的信息予以认定。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收集的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自良好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本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申报,并上传提供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按下列权限审核后对属实的信息予以认定: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从市级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从区级及以下相关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从市级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采集;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及从区级相关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负责采集;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桂林洋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以不予扣分。
第十三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获得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告知书。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行为信息存在错误的,在收到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良行为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认定异议成立的,不良行为信息撤销;认定异议不成立的,不良行为信息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并开始进行诚信评价记分。
第十七条依据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可直接录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并开始进行诚信评价记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变更或者撤销的,经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在记分期限内有效。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本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其记分期限自该信息录入该平台并参与诚信评价记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记分期限内,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记分期限届满后转入信用信息档案长期保存,不参与诚信评分。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及其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初始分值为70分,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按照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优)、B(良)、C(中)、D(差)四等五级,根据信用记分分值由高到低划分如下:
A+级:信用量化分值100(含)分以上
A级:信用量化分值85(含)分至100(不含)分
B级:信用量化分值70(含)分至85(不含)分
C级:信用量化分值60(含)分至70(不含)分
D级:信用量化分值不足60分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因未能及时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影响信用评价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情况,可按如下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优)级以上的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2.在办理行政业务中,按照规定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3.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本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宣传推荐;
4.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5.在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组织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建议招标人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6.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时优先考虑;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 B(良)级的,实施常规监管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信用等级为 C(中)级的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适度增加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
2.对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3.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信用等级为 D(差)级的
- 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2.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本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警示性公示;
3.可以在本市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媒体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4.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5.可以将信用等级在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小区内进行张贴公示;
6.在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组织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可以向建设单位、业主推送该信用等级信息,提示信用风险;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一)企业因物业服务行为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者被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失信主体的,经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其限制措施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信用中国(海口)等信息平台中删除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可以对有良好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措施;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实行行业内通报、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依法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良好行为联合激励和不良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报送相关单位或平台实施良好行为联合激励和不良行为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桂林洋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向物业服务企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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