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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住建局 |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0日
海口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加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新海口相匹配的建筑工地,更好服务海南自贸港核心区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统筹协调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园林、环卫、征收、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园林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筑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卫生防疫、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行政执法处罚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规范、标准、实用”原则:
(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
(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能源,尽可能减少施工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水平;
(三)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规范标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化、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科技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安全防护标准化。
(四)推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五)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工艺、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总体责任:
(一)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明确支付方案。按照合同及支付方案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协调管理,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责任和相关措施,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
(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报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通过市级以上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一)按照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明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负责人,配备施工现场专职保洁员,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设备、危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文明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文明施工管理。
(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而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监理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应将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开工条件验收。专项方案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开工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二)对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要求负责: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第三章 文明施工标准化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大门围挡设计、临时设施设计、临时道路和场地硬化设计、消防设计、排水设计、地下管网保护措施、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措施、施工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大门围挡、临时设施的设计应外观风貌风格协调统一,与工程所在区域城市景观相匹配。
第十条 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一般地区、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0m,省市重点工程和市区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的工地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2.5m。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0m,围挡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段封闭设置。
工期在15天以下的工程,以及移动速度较快的管线工程,或仅在夜间施工的市政工程,可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高度不应低于1.2m。
第十一条 施工围挡应当采用砌体、彩钢板或者预制装配式等硬质材料,体现生态、环保、文化等特色。围挡宣传画面应符合本市公益宣传要求,合理布置,不得擅自篡改、混搭。
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当设置大门,大门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设置门卫岗亭、实名制管理闸机、电子信息公示牌等配套设施,配备门卫值守人员,建立门卫值守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和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主要出入口处的围挡外侧应张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扬尘防治公示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危险源分布图等图牌,各种图牌应张挂牢固、位置明显、完好整齐、字迹端正。
施工安装道路标志标识、安装供电箱、红绿灯路口改造等小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仅公示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冲洗设备。冲洗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槽,旁边设置三级泥浆沉淀池、排水沟。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须冲洗干净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设置固定式冲洗平台、临时冲洗平台或冲洗措施,但均应确保发挥作用。设置临时冲洗平台的,应采取在出入口处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确保出场车辆不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应定期维护,保持整齐、洁净、美观、牢固、阻燃、无破损。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防护棚,杆件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第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施工。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工程施工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在周边路段设置醒目的交通疏导标志牌,在疏导道路来车方向设置引导标志标牌;施工单位应完善交通安全措施,增设警示标志牌、反光防撞桶、夜间闪烁灯等交通设施,提示和引导行人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第十八条市政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施工段,分段有序施工。
市政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材料、构件、料具应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定流行性传染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疾病传播;积极做好施工人员的饮食、饮水卫生和防暑降温工作,杜绝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和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当施工现场遇突发疫情时,应及时上报,并应按卫生防疫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治制度,落实防治和灭除蚊虫、苍蝇、老鼠、蟑螂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危险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现场生活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临时用房防火等级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要求,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配足可靠有效的灭火器材。
(二)工地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手续,食堂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定期体检。厨房应按规范要求与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保持防火间距,远离污染源,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盥洗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地面镶贴防滑砖,墙体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定期消毒;淋浴室应当设置隔离板,卫生间内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产生的污水须经过化粪池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四)生活区应配置独立开水间,实行热水或直饮水集中供应;施工现场应设置工人茶水间,并提供热水、凉茶等解暑类饮品。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安装扬尘噪音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传输数据;监测终端设备应配备电子屏装置,即时公开监测数据;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板或者钢板进行硬底化处理,临时施工便道可采取铺设碎石、砖渣、矿渣等方法做硬化处理。
(二)沿围挡全覆盖设置围挡喷雾降尘装置。土石方开挖作业、机械剔凿作业、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应采用雾炮机、洒水车、塔吊喷淋等多措施降尘。
(三)项目施工期间应每天不少于两次开启喷淋系统各进行30分钟以上喷淋降尘(雨天除外),扬尘排放超限值应按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四)裸露地表或闲置土堆应及时采用密目网、防尘网覆盖,或喷洒环保型抑尘剂固化,或种植速生植物绿化;8小时内将进行作业的土方或场地以及施工时的作业面可暂不覆盖。闲置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地表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五)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六)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七)道路基层或路面应采用人工喷雾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严禁采用鼓风机吹扫的方式进行粉尘清理作业。
第二十六条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险、抢修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拆除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12时至14时期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在作业前公告周边居民。
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控制施工噪声和光线污染:
(一)混凝土浇筑振捣午间、夜间施工时应使用低噪声环保振捣棒;噪音敏感区附近混凝土输送泵应设置隔声罩。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安放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学校、医院、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临时棚内操作。
(四)施工现场与学校、医院、居民区间距不足10m,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或移动式隔音装置等措施。
(五)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六)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现场废、污水在排入市政雨水、污水管网前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场地含泥废水、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经过三级沉淀池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应采用隔离、洒水、喷淋等降噪、降尘措施。风力四级以上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应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同时采取覆网等形式降尘。拆除的建筑废料应及时清运出场。
拆除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施工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以及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运输消纳和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与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体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证号牌清晰,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严禁道路遗撒。
进出市区施工现场运输材料、建筑垃圾等的货运车辆应按照交警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运输证件。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中转、消纳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台账式管理。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合理再利用。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装袋后通过垂直升降机械运输等方式进行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放置密闭垃圾桶或果皮箱,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消纳。
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及时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区及办公区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场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人脸、虹膜等生物活体信息技术,在工地出入口设立实名闸机通道,实行联网运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胸卡,胸卡上应有个人近期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相关信息,一线作业工人应身着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帽。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材料加工区域、工地制高点等位置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接入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实时监控;其中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共享接入运输车辆监管平台。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张贴或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语应规范、整齐、美观,安全警示标志设置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安全防护。临边、洞口、卸料平台、安全通道、加工棚和防护棚等应采用标准化、工具式、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起重机械吊臂回转半径内的安全通道和加工棚应设置双层硬质防护。吊装作业时,应在吊臂回转半径内设立临时安全警戒区。
第四十一条项目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督促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安装设备在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施互联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立足于自防自救,应开展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相关岗位员工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掌握报警、灭火和疏散逃生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工程施工同步。
(二)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均应有醒目的消防警示标志和紧急疏散标志,保持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三)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前,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动火作业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动火作业完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才能离开。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固定吸烟场所,厨房操作间、变配电室、办公房、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配置可靠有效的灭火器。
(五)生活区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六)施工现场禁止流动吸烟。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在工地设置班前讲评台、安全培训室、实体式安全体验馆或VR虚拟安全体验馆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强化对工人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健全规范的应急体系:
(一)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完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规范和加强现场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不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措施要求。每年应在项目现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单项应急演练。
(二)在项目现场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根据项目特点、施工阶段建立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清单,定期检查、更新应急物资储备。
(三)应安排专人接收、处置气象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政府通告,及时启动分级响应,落实灾害天气条件下的值班值守,强化信息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有关行业管理活动。
第四十八条 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环卫、征收、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的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系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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