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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住建局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市政府议定同意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6日
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临时建筑,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除工程,是指采用人工、机械、爆破、静力破碎方式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房屋拆除施工活动进行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施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区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的,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确定行使主体。
资规、市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拆除工程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拆除范围或毗邻区域涉及保护建筑或需保护的地上地下管线、绿化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拆除工程施工备案表;
(二)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五)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
第七条《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拆除工程任务情况;
(二)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噪音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实施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类警示标志等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人员撤离、垃圾清运、消防安全、加固和拆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 《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工程任务情况、综合利用单位、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分类拆除的方法、综合利用方式,以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筑垃圾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
(三)建筑垃圾运往处置场所的运输路线、数量及处置地点予以说明;
(四)建筑垃圾清理时间安排;
第九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备案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审批手续,并按爆破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工程。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拆除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拆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对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拆除工程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等情况进行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拆除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围挡,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拆除施工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二条 文明施工的其它有关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实施。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房屋拆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拆除工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涉及违法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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