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及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规范信息公开预先审核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请处室分管领导审查后发布。
第四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各信息公开单位负责所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把关。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对具体公开的政务事项,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初审,再经分管领导复审后签发。对于重大事项的公开内容需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二)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相关内容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再正式公开公布实施。
第六条 审查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
第七条 对未经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