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科室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三)本单位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