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海南省强台风、多降雨,房屋易出现“裂漏渗”等质量通病。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修复难、赔偿难、追责难,广大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用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工程质量涉及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质量管理,多次提到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为解决这一民生难题,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根据省领导的工作批示,于2018年11月开始着手研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着力于对传统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制定出一套新的建设工程监管制度,既要能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管理,又能在建筑使用阶段出现质量问题时修复及时,让业主和住户的维权途径简单。
2018年11月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学习了国内外工程质量保险管理的经验和做法,专门听取国际咨询机构必维集团、德勤管理咨询等公司介绍国内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第三方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的效果,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多次研究讨论、调研,于2019年1月底完成《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接下来征求意见稿反复征求了各市县、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3月21日王路副省长召开了专题会对《意见》进行了讨论研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专题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了由沈晓明省长主持的常务会议,会后按常务会意见修改,由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会签,最终形成《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文稿。
二、《方案》内容
《方案》分四个部分共二十三条内容。
(一)明确试点保险内容。阐述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定义;明确了试点工作对象(海口市、儋州市为主要试点地区,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为主要试点对象,鼓励条件成熟的新建公共建筑开展试点);试点保险范围及期限;保费计算及费率核准厘定,投保模式、承保模式;对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工程提出了风险管理要求;明确了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定赔偿以及责任代位追偿等内容。
(二)确立试点工作目标。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为原则,充分结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现状,稳步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三)提出试点工作步骤。提出分步骤实施、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在准备阶段、试点阶段、总结阶段分别提出具体工作期限、内容及目标,为我省全面实施房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为推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和运维过程中的监管模式改革提供依据。
(四)明确试点工作要求。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深各部门沟通、鼓励探索创新、规范有序运作、强化项目监管、加大宣传教育,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运行。
三、《方案》创新
1)改变广大房屋最终用户的维权弱势地位,确保房屋质量问题有人管、及时修,有效减少因找不到保修主体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
2)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优化建设工程领域监管模式,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制度创新。
3)由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团队对建筑工程全过程提供咨询管理服务,有效推动建筑师负责制的落地,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发展。
本方案相对其他省市房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内容的区别:
1)取消了2年的缺陷责任期,保险赔偿责任期限直接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取消了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大大减少了建设资金的滞留成本,优化建筑行业运商环境。
2)延长了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主体结构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不少于10年,装饰装修工程及机电工程不少于5年)。
3)对应我省住宅工程全装修交付政策,在保险承保范围中增加了装饰装修工程和机电工程等相关内容。
四、《方案》解读
问题一:如何改变广大小业主的维权弱势地位?
回答:通过建立房屋建筑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使得保险公司与房屋最终用户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让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主体(保险公司)介入建设全过程,将解决现行制度下最终用户无法到场的痛点,改变最终用户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与话语权的现状。当质量事故发生时,通过建设方购买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为出现事故时快速处理提供充足的财政保证,能做到先修复、先赔偿、后代位追责,消除了因责任主体消失或难以履职而导致的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解决用户后顾之忧,凸显经济效用与社会效用。
问题二:如何改变现有建设工程监管模式的弊端,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回答:通过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简化并优化建设主体结构。让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保险公司介入工程招标,由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团队,对招标内容提供咨询,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可有效减少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不合理中标等现象;让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保险公司介入工程设计,由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团队进行设计施工图质量把关,从而取消或部分取消审图环节,让设计单位回到本来的位置并承担责任;让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保险公司介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由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团队对施工过程质量把控,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没有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从而弱化或部分取消现有监理职能,避免现有建筑施工过程监理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问题三:如何强化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承保保险机构的履职责任?
回答:1)通过强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信用管理,加快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信息平台,负责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的汇总和过程监控,并对牵头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工作质量,以及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另外把这个信息平台接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和承保机构的责任问题进行惩处,并向社会公开。
2)发挥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工程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可与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等挂钩,从而激励建设单位强化质量管理,激励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团队规范作业。
问题四:什么是风险管理机构?如何对风险管理机构的能力进行认定?如何对其风险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回答:风险管理机构,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辩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机构。
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可以涵盖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包括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等,因此风险管理机构需具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的能力。
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中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要求,对风险管理机构的能力认定如下:
1)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经验,拥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2)具有5年以上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经验,并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注册工程师的境外工程管理机构;
3)鼓励现有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设计审图、检测等机构通过改组、合并等方式发展成为风险管理机构或以联合体的方式组成风险管理机构。
风险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每年按项目对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加强诚信管理,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工作质量不能满足相关工作规范要求或因自身原因不予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清除出风险管理市场。
问题五: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费率怎么取?
回答: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由试点地区住建部门根据不同试点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准保险费率。具体承保费率应当在基准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调整,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由保险公司与建设方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