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社各处室、社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机关各处室及社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三、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
(四)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一) 调查核实
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由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责任认定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处理方式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科室拟定处理意见,报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八、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