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社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核实、审查,作出准予公开或免于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 “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做到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三、我社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四、办公室应依照《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义务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未被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其它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