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本报记者宗兆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后,引起我省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此,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今天专门进行了详细解读。
此次改革意义重大
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布局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说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我省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
这项改革有三方面利好,一是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集体产权关系,盘活集体资产,有利于形成既体现集体经济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新机制,更好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是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增收的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
三是这项改革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利于激活农村各类要素的潜力,完善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全面加强
扎实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有集体统一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
改革强调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各市县(区)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明确清产核资的详细内容和工作程序。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成员身份要民主协商确认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尊重群众民主协商意见,制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时间,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最终确定成员名单要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通过。
确定集体成员,要做到两点:一是成员必有份。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就可以获得相应的集体资产份额和权利。二是谁是成员,农民公认。是不是成员要由集体组织的成员共同民主讨论确认。群众公认了,这项改革才能健康进行,才能保持农村的和谐稳定。
在农村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曾经存在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问题。此次改革为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特别强调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特别提出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科学设置股权是改革重头戏
科学设置股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思路就是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
在清产核资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和范围,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征地补偿集体提留及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获得的收益应及时纳入折股量化范围。
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股了之”、“吃光分净”,而是为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以此引领和支撑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改革成果,整合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以自营、入股、合作的方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共享农庄等休闲农业项目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
按照步骤,2021年底前我省要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建立起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新机制。两个重要的目标,一是能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二是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改革将分步骤实施
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3年完成清产核资,5年基本完成改革。我省将按照要求与中央同步完成改革,按步骤在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
一是试点先行。海口市琼山区和东方市作为国家改革试点区县,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村的改革工作,2018年1月在本区域内全面推开,10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其他市县2018年1月启动改革试点,每个乡镇选择3—5个行政村开展试点,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
二是清产核资。各市县2019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形成工作成果提交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业厅。
三是成员身份认定。各村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将确认的成员登记造册,规范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
四是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在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认定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确权到人,颁证到户。2021年底前完成。
五是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架构,完善经营管理治理机制,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确立。2021年底前完成。
改革重在落实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四个意识”,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稳妥推进此次改革。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市县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市县、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各市县要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抓好各项工作。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对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省农业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分工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各市县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
要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政策解读,编写通俗易懂的政策宣传材料。要注意经验总结和典型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干部培训工作,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市县及村镇干部培训重要内容,确保村“两委”干部全体轮训一次。
各市县要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要落实国家相关的财政、税收、金融及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等。(本报海口12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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