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2019 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海口江东新区发展的措施(试行)》明确提出依法赋予江东新区行政审批权限,并将海口江东新区纳入省重点园区名录。2020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专题研究了下放或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省级管理权限事项清单,并指出“要加大放权力度,放园区有需要的权,放园区承接得了的权,真正做到向园区赋权,让园区说了算,充分发挥园区的作用。” 2020年4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并提出“赋予重点园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重点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决定将本级管理权限下放或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此次向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是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让园区“说了算”的具体要求,也是推进海口江东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决定》的起草过程

  202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并部署“关于江东新区独立开展自主审批”的有关工作,要求江东新区管理局对照园区产业规划,结合权限运行特点和工作实际,对省、市管理权限进行认真梳理,充分研判,提出拟承接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清单。4月17日,由市委深改办牵头,梳理和汇总了各单位拟下放的市级管理权限和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需要承接的市级下放管理权限。4月28日,按照市级各有关单位“应放尽放”的原则,市委深改办重新梳理了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需要下放或委托的市级管理权限,直至市直各职能局的下放意愿和重点园区的下放需求达成一致,精准施策。

  2020年4月17日、5月3日、5月7日,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对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拟承接市级管理权限进行了研究讨论。2020年5月28日,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后,同意授权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事项,共计42项。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说明

  为加快推进海口江东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结合海口江东新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需要,以全流程服务入园的企业和人才为原则,授权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实施42项市级管理权限,共涉及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局等11个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其中,授权的41项管理权限主要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涵盖用地规划许可、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联合验收四个阶段;以及为企业人才提供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核发的管理权限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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