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意见主体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17733177994@189.cn (1)类似于小区停车位,开发商建设存在缺失的,希望政府部门能够要求开发商进行补齐(例如:南海幸福汇一期,缺失最终改动报建规划的车位表面是100多个,实际业主真正可以使用车位,缺失多达600多个,我们业主通过12345解决不了问题) 采纳,办法第十条已对配建停车位做出明确规定。
(2)小区车位外围,商铺前面的车位,在小区红线图内,也在报建规划的数量统计下,但存在物业没有设置小区收费,导致外来车辆随便占位,商铺租户随意用水泥桩,雪糕筒,摆放商品材料占用,进而导致小区业主和他人矛盾越来越多。小区物业也没管理这些秩序,建议针对这个要求物业必须将小区车位纳入小区管理,并且要管理秩序,否则物业和非法占用车位者应受到政府部门的处分。 采纳,属于私自占用停车位问题,办法明确禁止该行为。
2 442721247@qq.com 是否可以强制提高小区停车位充电桩量?不是要发展新能源车吗?得先解决充电困难啊!然后为什么小区人防车位可以买卖?开发商不租只售,要么租金直接翻倍增长都无部门可管? 新建小区停车位充电桩数量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标准设置,原则上不能强制提高,已交付小区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3 韩** 我是一名普通的市民,住在群上路路88号美舍名家对面。这一带本来就居民多没有停车位,本来在美舍名家一楼的兴华幼儿园旁边的烧烤园前面是有一排停车位的,但是这些搞烧烤的占用共同区域进行乱摆摊,我们只要停车在这里,每天下午5点半就会有人打电话让移车,原因是他们要做生意,但是是公共区域并不是夜宵和烧烤摊买下或者租下来的。如果我们不移走,只有两种可能,第一车会无缘无故被划,第二车胎会漏气,我们不知道是人为的还是有意为之,总之只要不移车后来自负就是他们的原话,请政府为我们解决一下,难道他们就无法无天了。 属于占道经营问题,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是明确的,不属于办法规定的范围。
4 公安交警支队 《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中,多次出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道路泊位”等名词,存在概念一致,表述不统一的现象,建议统一改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建议同时借鉴三亚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管理措施。
采纳,本办法属于政府规章,三亚停车场管理属于地方性法规,其管理措施不一定适合本办法规定。
5 小马哥" <925728543@qq.com> 公共路面尽可能不去划停车位,必须划的也要遵循禁止长时间停车,可以短时间停,保持流动性和方便群众。不收费一停一天。大量画线车位不收费一停一天。没人愿意建设公共停车场。现有的收费停车场都被整破产了。没人停了。建议1.5至2小时免费。收费也不能给私人公司。政府就不该外包。自营除去必要的开支剩余部分作为专项建设基金为在拥挤路段想办法建设合规的公共停车场续资。逐步完善取缔占用路面的画线车位。要有顶层设计,计划,思路。最终路归路,位归位。 采纳,已明确道路停车泊位属于临时停车,并收取费用。
6 "旅客" 所以对违停处理建议:1.增加电子眼的财政预算,以现在来看最好能保持每个月新增30台电子眼以上;2.在有电子眼的路段增加违停警示牌,自动抓拍的违停车辆车牌号被放大在警示牌上;3.增加违停处罚的金额,由之前的100元增加到200~300元,并且但凡违停都扣3分处理;4.增加劝离教育的审查,不然很多车都觉得只要人坐在车里就不算违停,可以改为首次劝离时记录在案,第二次如果人在车上也照常处罚 不采纳,属于道路违法停车执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本办法不需要重复规范。
至于海口的路边停车位,建设方面建议:1.注意规避非机动车道,很多地方路边停车位都划设在非机动车道上,非机动车无法通行;2.建议将咪表停车新增为支持微信和支付宝支付; 不采纳,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都可以划设停车位;费用支付属于具体管理措施,不宜在立法中明确。
停车位管理方面建议:1.最好能开启阶梯收费方式,避免很多人占用临时车位长期停放,比如5分钟内免费、30分钟内1元、60分钟内5元、一小时以上的话每小时都+3元这样子 采纳,已规定应当收费。
7 "worker" <2531687047@qq.com> 1、建议利用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建设停车楼。现在海口的城区内的地面停车场有限,尤其是老旧小区不能满足广大车主的停车需求,是否考虑建设停车楼,能大容量的容纳待停车辆(停车楼的建设也应考虑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扩建地面停车位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太局限。
2、建议改建、扩建的不能破坏原有植被。从环保角度出发,任何的改建或扩建不应进行生态破坏。
3、建议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开放。
4、办理周边居民优惠停车证,优惠停车。
1、采纳,已明确规定利用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2、采纳,改建扩建应当按法定报批程序进行;3、采纳,鼓励错时停车;4、对周边居民优惠停车属于具体的管理措施,不宜在立法中规定。
8 中国石化集团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恳请政府支持办理停车设施报批批建工作 采纳,办法明确规定停车设施报批的手续。
9 wy3932@163.com 建议对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车位做出规定和处罚 采纳,僵尸车的存在有诸多原因,其中车辆报废程序复杂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办法拟对僵尸车做出规定。
10 475756710@qq.com 城市燃油车经常占用新能源车充电车位,导致新能源车无法进行充电,建议燃油车不得占用新能源车充电车位。 不属于立法问题,属于管理问题。
11 2351573662@qq.com 在一些道路旁边停车的,如:在一些单位的巷子里面,由于没有划定车位,一些车辆长期把车放在上面,由于现在车位紧张,上班的人早早就开车出去上班了,晚上回来没有地方停车,而这些车主可以把车放在这一个月或是更长时间,甚至成为僵尸车,因为这些地方交管部门管不着,且不收停车费,属于三不管地方,可以放几年都没问题,真的让我们这些早出晚归的上班族欲哭无泪。 不采纳,首先要明确土地权属,如属于单位自有土地,应当由单位管理,不宜在立法中规定。
在小区里面,有些业主为能达到长期占有一个固定车位,在一些公共车位上面安装上可活动的路牙或摆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之类的东西,强行长期占有,即便他们开车出去了,也会把这些东西放在车位里面,让后面回来的车没有地方停放,小区的物业没办法管理,也不敢、不想管理,他们也知道应该是先到先放,就是怕得罪人,这类事情已经发生过许多冲突,流血事件了。 采纳,明确禁止设置地锁等方式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
12 624779228@qq.com 在海口虽然路边有一些停车线,但是因为是完全免费的、所以很多人长期占用停车线停放。所以希望能将停车线改为阶梯式收费,这样对于短时间停放车辆,比如出租车、网约车、货车的装卸货、上下客非常方便,又可以避免有人长期占用车位的情况发生。并且停放收费可以支持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若不按规定支付就离开,可以按照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100元3分) 采纳,已明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收取费用。
在海口,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情况极其常见。很多小摊贩、货车、网约车喜欢占用非机动车道等候生意。由于【人在车上只能劝离】这样的潜规则所在,禁停路段对于没有电子眼的道路可以说毫无作用。所以我建议对于违停处罚的教育可以变更为承诺书性质,其做法为。
1.如果人在车上,而车辆违停,交警可以递上一张承诺书,内容标注了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应有的处罚规矩。并且让司机签字确认、录入档案
2.如果司机没有确认,直接驾车驶离的,则按照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100元3分)
3.这个最为重要,就是一辆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只得确认一次。如果下次再犯,无论人是否在车上,都可直接按照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100元3分)
4.对于多次违停的车辆,可以加码处罚。比如首次违停为100元3分,第二次为150元3分,第三次为200元3分……
不采纳,属于道路违法停车执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本办法不需要重复规范。
13 310444245@qq.com 龙华区海秀中路秀英村村口,原海垦天桥下一带,一堆僵尸车占用车位,希望相关部门设置停车时间,这样可以腾出来很多流动车位,谢谢 采纳,僵尸车的存在有诸多原因,其中车辆报废程序复杂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办法拟对僵尸车做出规定。
14 395055009@qq.com 海甸三西路邦墩社区附近停车难
1.许多私家车都是停在社区巷子口边上。
2.社区附近能建个公共的停车场或停车楼吗?
不采纳,不属于立法问题,但本办法明确规定推动公共停车设施的办法。
15 6658345@qq.com 我是置地花园小区的业主,小区存在停车位不足的问题,但又同时存在转租车位的现象,物业公布的停车位月租价格实际根本租不到,用于转租的车位有些并非业主持有,却加价进行转租。希望能在小区车位产权的管理上提供统一的指导: 非业主是否可以取得车位用于转租? 一人可否持有多个车位进行转租? 小区业主出售房屋后是否可以已不再是小区业主,却持有车位? 在小区业主停车难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车位向小区外转租是否合适? 以上行为若不允许,如何能通过有效措施禁止? 小区的车位应该优先为业主服务,这一点应当是无可争议的。在车位权责不清的情况下,扩充车位恐怕只会进一步增加食利寻租行为。在没有上层制度供给的情况下,小区无能力通过业主自治的方式打破既有利益关系,释放停车空间。 还望城市管理者能从市场与行政的双重机制上着手,方能有效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一点建议,望能为海口城市管理进步尽绵薄之力。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停车位出租和转租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不重复规定。
16 459125911@qq.com 请问海口城中村的路没有人管理吗,车都是随便停在路边的,把过道搞得很挤,中国难道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吗,还能实现伟大复兴吗,连个城中村都管理不好,停车随便停 不采纳,属于道路违法停车执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本办法不需要重复规范。
17 120730296@qq.com 海口许多市场附近都未设有专用停车场,私家车主买菜时只能临街违停,影响通行又不安全!邻省广东很多地级市、镇的菜市场都有配套停车场,前60分钟免费,超时后首收12元,每小时加3元。既能方便临时停车买菜人群,也杜绝了乱占车位停车。且该停车场还可以满足附近上班族夜间停车需求,可开通夜间包月功能!希望海口市也能学习邻省经验,解决菜市场的停车难题。 采纳,本办法规定了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政策。
18 13307603315@qq.com 请公示所有公共广场,公路路面,市场,街道公园,临时停车场等收费停车和免费停车场地,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2.请清理并打击相关私人或物业或单位等未列入经政府统一规划场地擅自收费的行为,并将处理和处罚公示。3.所有收费采取政府公示的唯一二维码扫码,应先进入政府唯一监管系统,后再分发到位。 部分采纳,根据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停车场收费应当公示,办法也明确禁止私设停车场,并规定了处罚。
请附上机械停车设备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方案。2.请提供小区机械停车设备的租用和买卖收费管理制度。3.请建设各机械停车设备的故障或事故处理,投诉等的公示平台。 采纳,办法明确规定机械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19 zxxreever@qq.com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如今那个家庭拥有超过1辆以上汽车的已经很普遍,前年我买产权车位的时候才知晓,在海口一套商品房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可是现在我家里有三辆车,停车的问题就凸显出来,最近我电话咨询了开发商,答复还是没有相关文件。所以我就想提一下这个问题,虽然它不是公共停车位的问题,但一旦业主能多买车位了,对于公共停车资源也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不属于立法问题,属于执法问题,《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停车位出售明确规定,本办法属于政府规章,主要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不宜对转让问题做出规定。
20 895785996@qq.com 恩祥北大华府开发商把地下室停车位锁住不给我们业主停车。业主严重不满,请处理。 不属于立法问题,属于执法问题,可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处理。
21 ethan_m@qq.com 现在很多地方路边免费停车的时间都是9:00-17:00 或者9:00-17:30 没在时间范围内 就会面临被贴条的风险对于很多因为单位没有地方停车而停在路边的人就很难受了
9:00还没到上班的时候 而17:00又没办法中途下来换地方停车或者换地方也不知道换去哪里停单位正常17:30下班打卡 又赶不及去停车位挪车。
采纳,道路停车泊位用于临时停放车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收费。
22 hkhgwd@qq.com 禁止燃油车占用新能源车充电桩车位 不属于立法问题,属于管理问题。
23 海口市美兰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办法》第八条中提出的“停车智能平台”建设规划与海口市政府批准(《海口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74号》)我司建设的城市级智慧停车系统管理平台重复,为避免重复建设和造成不必要的财政资金浪费,
建议《办法》中“建设海口市公共停车智能管理平台”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利用城市智慧停车美兰试点项目已完成建设的海口城市级智慧停车系统管理平台,尽快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直接接入该平台,打造全市停车一张网,即刻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市民可提早实现便利的停车环境。”。
属于具体执行问题,不宜在办法中明确。
建议增加一条,道路停车泊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二)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三)依法收取道路停车泊位占道使用费;
(四)对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破坏道路停车设施的行为,进行取证,并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六)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
采纳,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义务适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
建议增加一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高峰期道路交通状况设置禁停时间段,在禁停时间段内停放的,道路停车运营管理单位提供数据取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办法已规定,在禁停时段停放的,按违法停放处罚即可。
建议增加一条,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足额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占道使用费;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保证停车有序、规范;
(三)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因市政设施维修,民生管道抢修等施工造成的破坏道路停车设施,应及时按原样恢复,不能恢复的照价赔偿经济损失;
部分采纳,缴纳停车费属于民事关系,不宜在办法中直接规定,而且办法已规定收取费用;第二、三、四项办法已明确规定;第五项在市政设施管理相关法规中已明确规定,不宜重复
建议增加一条,使用人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连续停放至驶离道路停车位时为一次停车。
道路停车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规定相应的停车缴费方式、缴费流程和缴费时限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使用人使用的实际时间,按照批准计费标准计算占道使用费并告知使用人。使用人对道路停车运营管理单位计算的占道使用费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停车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道路停车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处理。
不采纳,属于具体停车收费规则,不宜在办法中规定。
建议增加一条,设置有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经营者义务,办法已规定。
建议增加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道路停车泊位占道使用费:
(一)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具体收费按照本省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再重复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见附件2)的文件精神,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尽快推动出台地方立法,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切实解决停车问题。建议《办法》新增以下条例:1、使用人车辆驶入道路停车泊位后,系统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停车缴费计费流程,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缴费金额、缴费时间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运营管理单位的提示,在7日内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占道使用费。2、使用人未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占道使用费的,道路停车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继续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等,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追缴。拒不缴纳的,由道路停车运营管理单位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主管单位申报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报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不采纳,属于具体停车收费规则,不宜在办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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