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市市政局指定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单位有义务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四条 不断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受理的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管理人员每日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收到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口头申请受理的。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