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决定由我局公开领导小组作出。
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
(二)因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政府信息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查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