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下称秀英分局)长流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时,发现滨海大道某小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处理结果
本案中的该小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秀英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内整改到位。
案例二
【未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秀英分局市容秩序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时,发现长怡路某小区未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处理结果
本案中的该小区未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秀英分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内整改到位。
案例三
【未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2日,秀英分局市容秩序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时,发现长滨路某小区未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处理结果
本案中的该小区未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秀英分局于2023年8月12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内整改到位。
案例四
【未按标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3日,秀英分局海秀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时,发现丘海一横路某电气维修有限公司存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规范、其他分类垃圾桶破损、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等行为。
二、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电气维修有限公司存在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分类垃圾桶破损、未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秀英分局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当场处罚500元,要求现场立即整改到位。
案例五
【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未及时制止生活垃圾混投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5日,秀英分局长流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时,发现长彤路某居委会旁的一家超市存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规范、其他分类垃圾桶破损、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等行为。
二、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超市存在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其他分类垃圾桶破损)、整洁的情况,且该超市未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秀英分局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当场处罚200元,要求现场立即整改到位。
条例科普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规定,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要求其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秀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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