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5日至9月7日,文庭居项目的工人多次在项目现场聚集并上访讨薪。针对该项目存在的欠薪问题,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下称秀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海南某公司,劳务单位为武汉某劳务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海南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虽已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但自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仅代付了三次武汉某劳务公司的工人工资,无法提供任何监管武汉某劳务公司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的资料或台账。经对该项目的项目部经理、劳资专管员、财务人员进行询问,笔录中均反映出总承包单位未能掌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也未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事实。
秀英分局于2022年9月16日向总承包单位海南某公司下达了海综执(秀)改〔2022〕6123号《社会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该指令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该公司逾期未整改。海南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秀英分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海南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案例。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能掌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也未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事实。
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秀局办)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下称秀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前往长影环球100宝龙城Z-10地块项目开展执法检查。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未能现场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也未能提供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证明。针对该项目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秀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福建某公司,建设单位为长影南海(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者于2021年3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57390232元。该项目于2021年11月27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开立专用账户。截止2022年4月7日,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某公司仍未开立工资专用账户,也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2年4月11日,秀英分局向总承包单位福建某公司下达了海综执(秀)改〔2022〕6044号《社会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7个工作日内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但截止2022年5月30日,该公司仅开立了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福建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秀英分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总承包单位福建某公司作出责令停工及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案例。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秀局办)
〔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9日,刘小勇、朱明亮等人投诉称在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雅居乐金沙湾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针对某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工资问题,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下称秀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2日,秀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海综执(秀)改〔2023〕6022号《社会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该限期整改指令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核实刘小勇、朱明亮等人在该公司承建的雅居乐金沙湾项目中的工作时间及拖欠工资数额等7项材料,该公司至今未报送任何材料。
某建设有限公司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对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案例。
法律链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秀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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