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山分局在对椰海家园项目开展规划核实审查工作时,发现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问题。1月29日,该局将线索函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下称琼山分局)。

经琼山分局调查核实,琼山区府城镇迈仍村椰海家园项目,建设单位为海口集兴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对项目竣工测量,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建设,擅自改(增)建部分有:一、商业裙楼增加烟道(管井)、2#楼增加风机房、3#楼增加配电间等,面积共计42.59平方米:二、2#楼局部架空改为物业用房,面积47.68平方米;三、批建的3#楼一层消防控制室现状改为架空,面积51.12平方米。原规划3#楼一层消防控制室已移至商业一层。

根据竣工测量结果并经现场检查,海口集兴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二、处理结果

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改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5.5%予以罚款,总计人民币13139元,并责令补办相应规划手续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例。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主城区、特定地区(不含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规划条件,补办相应规划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琼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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