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羊某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南渡江大桥北侧田地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田鼠9只、小松鼠1只。

针对羊某勇非法捕猎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下称琼山分局)农林行政执法大队于同年2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羊某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月6日,琼山分局向羊某勇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羊某勇未作陈述、申辩的申请。

二、处理结果

琼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对羊某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1.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00元。2、没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及猎捕工具。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羊某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猎捕田鼠、小松鼠等野生动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琼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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