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

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南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日,海口市综合执法秀英分局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海秀镇辖区内的海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的普通物品仓库内,违规存放有危险化学品95%乙醇200箱、 硝酸100箱、甲醛溶液100桶三类危险化学品。2023年8月16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是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但其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在其生产、储存过程一旦不按要求规范管理,极易造成泄露引发各种事故发生。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落实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对海南某家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1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对海南某家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扫制度;除尘系统正压段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依法决定给予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以上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决定给予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合并给予该公司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违法行为是《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的重点内容,木粉作为可爆粉尘,产生的生产加工场所,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在生产加工过程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除尘措施和防爆措施。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对照反思,务必做好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对温州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秀英区新海港码头巡查发现,温州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雇聘某货车拉载22箱(11组)旧锂离子电池组,至湖北省武汉市。经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给予人民币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的物品,其运输事故不同于一般车辆的运输事故,往往会衍生出燃烧、爆炸、泄漏等更严重的后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为此,我国法律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和相关从业人员均有明确的资质规定。

四、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对王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市场路王某在其屋中分别存放12瓶仍有燃气的燃气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王某涉嫌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执法部门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王某处于一千元人民币罚款。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的管理、使用、储存均有规范要求,不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为加强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大涉燃气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吴某某违反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1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休渔期间现场核查“琼海口渔某某”号船未落实南海伏季休渔规定停泊在港,不服从渔政部门对渔港安全及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的规定。鉴于该船出海未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之规定,对船主吴某某作出:罚款肆仟玖佰元行政处罚。

南海伏季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涉事渔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离港捕捞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应履行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船长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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