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凤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明确行业监管边界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建议”(第652172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我们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对推进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行业监管边界工作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优化整合执法力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现实需要。

为深化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9〕83 号)、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口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海办发〔2020〕3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有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部门职责与权限、部门协作配合、监管机制、信息共享、执法保障和监管、附则等内容。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目的是建立和规范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着力解决推诿扯皮、协作不畅等问题,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清晰划分各部门间的执法监管边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行政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协调解决综合执法协作配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市制定了《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基本通畅,但仍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市、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多种方式,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监测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等业务规范化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规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责任难以区分的,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由市政府裁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业监管时,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是推进审批、监管、执法信息共享互通。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和全省一体化平台,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现有的审批信息平台要积极主动与综合行政执法平台进行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加快推进审批、监管、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在全省率先实现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信息的及时有效联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编制权责清单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是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修订《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并分别制定综合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执法协助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执法协调会商制度、执法协作争议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制度等协作机制。加快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制度,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沟通协调、信息收集等工作,实现无缝对接。

感谢您对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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