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云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住宅改商用设置民宿、酒店等问题的建议”(第652324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我们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对规范住宅改商用工作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据了解,目前我市相关业主违法违规将住宅性质房屋违规改为商铺、办公场所或培训机构等情形,这类房屋基本集中在住宅小区内,因业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转变成商铺、办公场所和培训机构等盈利性商业场所,给相邻的业主甚至周边业主造成困扰和影响:如往来人员增多、车位被侵占、影响正常生活休息、物业管理难度增加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应采取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发证机关同意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综上,自然资源及规划作是规划审批的主管部门,住建作为物业的主管部门,镇街(街道办)作为属地社会事务的管理部门,均有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而我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也会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就我市“住改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形,我局虽没有接到有关主管移送的案件和线索,但我局认为此情形已经涉嫌违法,我局也将从以下几个层面开展相关工作:

一、建议住建、规划、镇街等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重点要求物业等单位加强在小区中宣传引导,必须旗帜鲜明指出擅自“住改商”等改变房屋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侵犯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会依法予以追究。

二、为有效化解矛盾,建议相关主管和街道等部门先介入劝解和调解,讲清政策法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可能将相关“住改商”情况通过非执法手段遏制在萌芽阶段,避免执法部门直接介入,激化、升级矛盾。

三、我局将督促属地执法部门与资规、住建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在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性质予以认定基础上,对存在“住改商”违法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感谢您对我市“住改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