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5日,我大队收到海口歆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罗瑞佳工资及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网络舆情,我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所属中队工作人员调查处理。
二、调查情况
经查,罗瑞佳已于2023年11月15日到我大队提交投诉材料称:海口歆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其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10日的工资5300元(含300元绩效)及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我大队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1月29日,对该公司下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核实罗瑞佳被拖欠的工资数额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核实,罗瑞佳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5000元,该合同未约定绩效。用人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公司已经按照试用期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罗瑞佳解除试用期合同,罗瑞佳工作期间的出勤为10月份出勤16天,11月份出勤8天,共计24天,未发工资为 4213.98 元,且对罗瑞佳投诉的300元绩效不予认可。经审查,该司计算的工资数额有误,我大队按照日工资计算方式对罗瑞佳的工资进行重新核算,未发工资应为(16+8)*5000/21.75=5517元。但公司又以罗瑞佳未与公司办理交接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及出具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023年12月18日,我大队对该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司限期内支付罗瑞佳的工资5517元及对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公司对工资计算方式、交接事宜等多次提出陈述申辩,我大队工作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并出具相应法律依据,对公司陈述申辩不予认可。2024年1月10日,公司报送相应的考勤记录,同意支付罗瑞佳的工资元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罗瑞佳以缺少300元绩效为由拒绝领取。2024年1月12日,公司通过网银转账支付罗瑞佳工资并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留存于我大队。
三、下一步工作
我大队已告知罗瑞佳到我大队领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如对绩效存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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