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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办公区16号北楼1001室,电话:0898-68722924,传真:6872395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琼山区人民法院(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398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