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勘察、设计、采购、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实施要求)工程总承包作为先进的组织实施方式,与装配式生产方式相适应,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相关参建各方应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标准化设计、装配式建造要求,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统筹协调,实现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的应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设计施工融合要求高,以及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若完全以施工图为基础进行计量计价,项目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含本数)或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含本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房屋建筑项目;
(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第七条(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第七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装配率、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垃圾处理、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碳排放强度)、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要求等;
(四)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五)满足法律、法规及本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备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能力或与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组成联合体。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一家企业独立承揽。联合体承揽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和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代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与其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备较强的整体统筹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使用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推荐使用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范围应完整包括项目立项时涵盖的工程内容,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实施和交付。特别是项目包括的地基与基础、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工程,应一并发包给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为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发包人应在项目清单列明工程总承包总费用和项目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工程费用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与单价组合式的,项目清单还应明确总价和单价部分项目。发包人对工程费用项目可只提供项目清单格式不列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填写工程数量并报价。若发包人在项目清单列出工程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其承包工程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业务(施工可不含钢结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包的,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控制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控制价,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中工程总承包内容对应的金额;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估算中工程总承包内容对应的金额。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等详细内容,开标后及时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风险分担原则)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合理约定工程总承包风险的分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推动相关保险产品的开发,逐步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保险体系。
第十六条(合同价款调整)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不得以项目施工图为基础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总价部分进行重新计量,除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第十七条(过程结算)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有关政策要求实施过程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的总价部分进行价款确认,对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结算支付无争议部分、变更及调整无争议部分(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结算后应按约定支付比例支付价款。
第十八条(结算审核)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结算支付部分、变更及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的总价部分不再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进行量价审核。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和需要,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包含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管理、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在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赋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相应权利,依照全过程咨询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工程总承包项目宜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建立和应用统一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实现数据在勘察、设计、生产、施工等环节的有效传递和实时共享,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促进设计、生产、施工的协同。
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应用建筑信息模型,并将该项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时限,不得任意压缩合理设计和施工工期。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我省的有关规定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方式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可含)、设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劳务用工、承发包市场行为等负总责,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项目经理、项目勘察负责人(如有)、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上述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相应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在完成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工程资料、文件上签章认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勘察、设计、生产、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的责任义务)由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联合体牵头单位对本项目承担主要管理责任,负责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负责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管理,对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负责协调联合体成员单位与发包人、其他分包分供单位的工作,代表联合体成员单位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并办理相关资金报批手续,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约定,负责建立和使用统一的建筑信息模型;负责主持编制勘察、设计、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供应、施工等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建设单位实施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工程资料、文件签章认可。
联合体成员单位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接受联合体牵头单位管理,服从总体工作安排,负责完成各自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配合协助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管理、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实施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系统操作由施工方具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包含提供监理服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下同)应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质量、施工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采购、施工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设计优化和合理化建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工程总承包单位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指示变更的,双方应对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进行分享,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第二十八条(合同信息归集)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归集。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当及时完成分包合同信息归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按规定分标段、分阶段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如实填报工程总承包单位和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相应负责人员信息。参建单位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绩认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完成合同信息归集并竣工验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入相关参建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和相关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业绩。其中,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其完成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
第三十二条(加强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标准体系,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建立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检查承发包情况、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落实情况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履职等情况,推动工程总承包健康有序发展。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项目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项目估算及概算的编制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监督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估算和概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部门)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