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
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
《海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委务会、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本办法印发后,对于符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将其纳入2022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开展后评价工作。
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海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海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以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权属企业或托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以上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不含政府代建项目和PPP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它通过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达到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等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通过研究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本企业和子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的指导、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可直接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和成果反馈给出资企业。
第二章 投资后评价的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投资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应当确保所依据数据的客观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改进投资决策和管理的不足。
(三)全面真实的原则。投资项目后评价不仅应当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而且应当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凡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则上都应开展项目后评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企业必须进行后评价:
(一)经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
(二)列入出资企业“三重一大”的投资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第八条 投资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省、市以及市国资委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及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审核批复文件等。
(三)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工程签证、会计纪要、内部制度等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九条 投资后评价主要采用对比法进行分析评价,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宏观目标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和横向对比:
1.前后对比法是对比项目实施前后的相关指标,用以直接估量项目实施的相对成效。
2.横向对比是对比被评价项目与行业内类似项目的相关指标,用以评价项目的绩效或竞争力。
第四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论证决策过程评价、实施过程评价、实施效果评价、项目总结。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和评价时点等不同,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决策过程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应当开展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决策(审批)等环节是否开展,是否符合规定、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备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及执行、项目设计、资金筹措、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实施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进度、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资金支付、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是否按计划执行,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三)完成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验收是否及时、规范。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效益评价。主要评价项目营收、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实现程度。
(二)技术水平评价。主要评价技术工艺、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技术指标的实现程度。
(三)资质获取、科技投入、股东出资到位情况等其他目的、目标实现程度评价。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定是将后评价结论以等次的方式呈现,在单项评定的基础上,汇总得出综合评定等次。
(一)单项评定,包括对论证决策过程评定、实施过程评定、实施效果评定。
1.对论证决策过程的评定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操作程序全部合法、合规。
(2)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3)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国资监管法规规定,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承担机构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2.对实施过程的评定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操作程序全部合法、合规;
(2)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3)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国资监管法规规定,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承担机构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3.对实施效果的评定分为好、较好、较差三个等次:
(1)好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全部超出预期目标。
(2)较好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基本实现或达到预期目标。
(3)较差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未达到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指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无法采集数据的,以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数据作为参照值)相差超过20%以上。
(二)综合评定,包括优秀、良好、较好、差四个等次。
1.优秀:前述三个单项评定均为第一等次。
2.良好:前述三个单项评定中有两项为第一等次、有一项为第二等次。
3.较好:前述三个单项评定中没有第三等次。
4.差:不符合优秀、良好、较好等次标准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总结主要包括项目成功的经验、失误的教训、得出的启示、对策建议等。对因决策失误、项目实施管理和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经济环境改变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提出解决建议;对发展前景不乐观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提出补救、止损或退出意见。
第五章 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满二年,股权投资项目完成第一笔注资满三年,企业应当在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组织并完成后评价。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应由企业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经营管理、法律等部门共同参与。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实施的,须按有关规定开展选聘工作,但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投资项目后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表并逐级汇总后由出资企业于每年一季度报市国资委(详见附件)。纳入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的,年度内必须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后评价报告作为最终成果,报告内容上应做到全面详实、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字简练,文本规范。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后评价报告、董事会决议及问题整改台账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市国资委从出资企业上报后评价报告中,选取不少于10%的项目组织外部机构、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或复评。
第六章 投资后评价成果的运用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 针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主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验收。问题整改情况将作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流程,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完善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将投资成效纳入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市国资委将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定结果作为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应作为企业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于披露存在违规投资行为的,按照《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琼府办〔2021〕8号)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存在违纪行为的,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要遵循后评价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企业依法追究承担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市诚信管理机构。如聘请的中介机构出现以上情况的,企业不得再聘请该机构承担相关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国资委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