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海口市国资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于每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处室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主要是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八)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九)海口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