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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5-1/2023-00051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海口国家高新区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22日
名  称: 海口国家高新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国家高新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开通政务新媒体是行政机关推进政务公开,开展网上服务、加强政民、政企互动。强化政策解读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海口国家高新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为加强网站、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海口市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我单位官方网站以及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

第二条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责任部门做好新媒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三条注册、开发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按照《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经本单位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办( 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条政务新媒体需关闭、注销的,经本单位会议研究进行公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五条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和人民日报、海口日报等报刊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六条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七条审核程序

(一)认真落实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严肃信息发布审核纪律,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

(二)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后,需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必须上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九条建立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网民意见建议。留言涉及到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原则上每周更新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二条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

第十三条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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