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核。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核,是指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核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审核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党政办负责审核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各局办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党政办审核,党政办审核后,负责统一公开。
第八条经审核,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审核的义务,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党政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海口市办公厅确定。
第十一条党政办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
各局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泄密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