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海口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委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管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四、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八、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实行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由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批评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九、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