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委会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的标准:
优秀:积极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社会评议好。
良好: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比较及时、全面,社会评议较好。
合格: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没有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发布考核通知;
(三)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