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群众及时了解我委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实行挂牌工作制,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4.实行网上公开。
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查阅,联系电话为:0898-65580810
我委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会议、文件、新闻媒体;
2.举办咨询活动;
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我委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30天内公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