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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5-1/2023-00015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口国家高新区锅炉低氮改造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海高新〔2023〕6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海口国家高新区锅炉低氮改造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高新〔2023〕6 号

机关有关部门、园区有关企业:  

为利用好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有力推进园区企业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现将《海口国家高新区锅炉低氮改造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1月9日

  

海口国家高新区锅炉低氮改造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为落实“三线一单”有关要求和《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促进区域大气污染物减排,利用好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大力推进园区企业燃气锅炉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补助对象为被纳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实施方案》的锅炉使用企业(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企业),且在2023年内完成达标改造并通过验收的。  

二、补助资金申请和发放 

企业出资完成燃气锅炉低氮达标改造且验收合格后,按标准一次性对企业投入污染治理设施购置和安装费用进行补助。  

(一)补助基本条件  

燃气锅炉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且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  

(二)补助标准 

参考补助标准见附件2。实际补助金额以参考补助标准和企业实际改造费用的50%二者孰低者为准。实际改造费用是指企业投入锅炉低氮改造的设备购置和安装的总费用。  

(三)补助申请程序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补助范围内的企业即可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助。  

1.改造前备案 

锅炉改造前,企业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完成备案:  

(1)企业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原锅炉使用登记证、企业排污许可证  

(2)锅炉改造施工合同(含锅炉改造施工单位资质)  

(3)锅炉施工告知单  

2023年9月30日前,受理实施方案内企业的补助申请,随报随收。逾期概不受理。  

2.改造后提交其他补助申请材料 

锅炉改造完成稳定运行后,提交以下材料:  

(1)海口国家高新区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和承诺书(见附件3、4)  

(2)支付锅炉改造施工合同费用的发票和转账凭证(复印件)  

(3)锅炉改造后的监督检验报告(原件)  

(4)锅炉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报告(由管委会委托的第三方出具)  

(5)其他完成改造的佐证材料(如改造前后照片等)  

2023年3月、6月、9月和11月的上半月的工作日集中受理改造后补助申请材料。以上资料由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接收,资料不完备的,由其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  

(四)环保验收 

企业锅炉改造完成后,锅炉尾气排放环保检测由海口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并支付检测费用。  

(五)补助资金审核和拨付流程  

(1)高新区建设管理局会同高新区财金局,根据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及现场抽查情况,每季度制定燃气锅炉改造补助资金拨付方案(以下简称补助方案),报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和主任常务会议审议。  

(2)补助方案经主任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官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对象名称、改造锅炉基本信息、补助金额、锅炉改造达标情况、改造时间等。  

(3)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则由高新区财金局按建议方案向企业拨付补助资金。有异议的,则由建设管理局报主任常务会议议定。  

三、工作要求  

(一)锅炉使用企业是实施锅炉改造的责任主体,应选择安全、可靠、稳定的技术和设备,并遵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锅炉使用企业与锅炉改造服务单位对锅炉改造中涉及的安全问题负主体责任。现场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锅炉制造或安装(改造)资质。  

(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协调企业改造工作和组织改造后环保验收工作;建立企业锅炉改造台账,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组织现场抽查企业锅炉改造情况(可邀请1至2名专家参加现场抽查)。  

(四)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对接海口市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锅炉改造报建、报验提供便利,最大程度减小锅炉改造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  

(五)本资金补助方案解释权归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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