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此页无正文)
共海口市委办公室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中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口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国家高新区党工委是中共海口市委的正处级派出机构,管委会是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正处级派出机构。海口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代表市委、市政府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海口国家高新区)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海口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海口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贯彻执行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产业园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园区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员管理工作;审批园区企业党组织的建立(撤并)及其班子成员的任免。(二)负责指导园区企业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指导园区企业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共党员的管理。
(三)统筹推进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深化改革发展,进一步激发园区活力;承担自贸港有关政策的调研分析、制度集成创新研究。
(四)负责组织园区财政预决算编制及预算执行工作;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五)组织编制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海口国家高新区管理工作的规章、规划和计划。
(六)研究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园区产业规划,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七)负责园区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引进科研院所,支持企业设立并做强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统筹园区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入区项目评审、准入;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
(九)统筹园区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等有关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园区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园区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
(十)负责园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改善园区“硬环境”,提升园区“软环境”,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建设、生产、运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园区落地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行使有关行政审批、管理职能。
(十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园区派驻机构的工作,代表海口市协调中央和省属单位驻园区机构的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各区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园区社会事务管理。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园区经济发展统筹纳入全市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入园投资项目备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在建项目情况。
(三)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分工。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规划的编制、修订、组织实施和土地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行业指导。
(四)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或委托,负责园区内建设工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行业指导。
(五)与市政务管理局(市审批服务局)的职责分工。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或委托,负责园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市政务管理局(市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业指导。
(六)与市市政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分工。海口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市市政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所属各执法支队、派出各分局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开展执法工作。
第六条 海口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园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访、档案、内部审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群团工作;负责对外宣传、联络和公共关系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研究探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海南自贸港有关政策的调研分析,承担制度集成创新有关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园区法治建设工作。
(二)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园区有关金融政策,负责园区投融资工作。
(三)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园区经济发展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研究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园区经济指标统计;负责经济运行工作;负责统筹园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节能减排等相关工作。
(四)投资促进局
统筹园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园区投资促进政策,建立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和机制;负责园区推介,牵头策划、组织园区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入园项目的评审、准入、选址和流转;承担企业、项目落地前的全程服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负责商贸和服务业管理服务等工作。
(五)科学技术局
负责园区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化产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创新体系、创业机制建设;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咨询、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负责园区信息化建设;协助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六)国土规划局
根据授权负责园区国土资源管理及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园区管理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不动产登记前审查,协助做好不动产登记、发证、交易等工作。
(七)建设管理局
负责园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推进和监管;负责园区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绿化管养工作;负责河湖长制工作;负责园区范围内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以及环保竣工验收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园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应急管理等工作。
(八)行政审批局
承担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园区内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做好相关部门审批人员进驻服务工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筹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管理、事项下放、标准化建设、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和权责清单的梳理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协调各级各部门在园区派驻机构的工作。
(九)企业服务局
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服务体系,负责园区企业和项目的跟踪服务;负责企业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落实企业应享受的政策;负责协调企业融资工作;负责海口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平台的办件受理、分派及督办工作;负责园区水电协调工作。
第七条 海口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90名。设党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1名,管委会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30名,其中正科级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总规划师1名),副科级18名。
第八条 海口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