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南省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培育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加快形成从研发、生产到检测的完整产业链,推动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海口国家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中的企业是指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范围内,以研发、生产、检测全生物降解材料为主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给予企业生产奖励。对在本地生产的全生物降解材料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保持增长的企业采取阶梯式奖励支持,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收入0.5%的奖励;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收入1%的奖励;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收入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四条 给予生产用电补贴。采取阶梯式补贴支持,对在本地生产的全生物降解材料产品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用电费用的30%给予补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用电费用的40%给予补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用电费用的50%给予补贴。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条 给予研发和检测用房房租补贴。对全生物降解材料方向的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究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研发和检测机构,每年按租金50%给予房租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年度固定资产投资10%的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给予数字化工厂建设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违反禁塑规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九条 海口市同类政策与本措施重合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措施实行跨年度兑现,自2022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