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产业用房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2 年 4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产业用房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园区工业、仓储用地产业用房转让有序实施,规范园区工业建筑开发建设,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琼企促进组〔2020〕1号)相关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和发展需求,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海口国家高新区所辖园区范围内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建筑的转让适用本意见,包括:美安科技新城、药谷工业园(不含港澳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云龙产业园、海马工业园二期、金鹿工业园。
二、本意见所称“工业建筑”,是指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者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本意见所称“混合用地”,是指以工矿仓储用途为主的混合用地。
三、新供应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混合用地,在签订投资协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对其工业建筑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约定工业建筑产业类型、建设时间、自持比例、出售对象产业类型、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
已供应用地的原投资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建筑的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已供应用地的原投资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建筑的转让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企业的申请,与管委会重新签订投资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出售对象产业类型、自持比例、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可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四、原投资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建筑,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割转让:
(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必须分割转让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分割转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转让申请条件
(一)出让方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不存在闲置土地、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
3、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分割转让的情形;
4、项目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符合转让法定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属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物业转让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5、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受让方
1、应为企业法人;
2、生产经营项目经管委会核准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并与管委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其中产出效益(如工业物业单位建设面积纳税强度)不低于出让方与管委会约定的转让条件要求,如原出让方投资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租售对象产出效益,则受让方产出效益不低于《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琼国土资〔2018〕7号)的相关要求;
3、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且符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4、出让方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工业、仓储或混合用地的,受让方应报市政府同意后补办出让手续。
六、产权人可选择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将工业功能的建筑产权(不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单元每层的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分割单元每幢的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仓储功能建筑产权以幢、层、间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允许分割、分割转让的配套用房面积占项目全部配套用房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仓储功能建筑面积占工业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
七、分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属共同共有,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注明按份共有的分摊土地面积。电梯、楼梯、过道、公用设施等共有部分,产权人应在权籍调查成果中标注“共有”字样,并计算出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并出具公共部分物业权益证明文件。
八、权利人自持的工业、仓储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占总的工业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比例均不得低于40%,且应一并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对管委会认定的产业用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自持比例可适当放开,具体比例由管委会研究确定,最低不少于30%。非自持部分建筑转让后自完成登记之日起5年期届满且履约评价达标,方可转让。
九、转让行为发生后,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可参照《海口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受让人取得工业建筑产权证后,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并按照规定申办消防、环保等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未完善相关生产经营手续的,不得投产使用。受让人对工业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等手续。
本意见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2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