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2022年4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补收回桂林洋农场1363.37亩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收回土地位于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 7 号路西侧,现将《海口经济学院桂林洋校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通告。
附件:海口经济学院桂林洋校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海口经济学院桂林洋校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经济学院桂林洋校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农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办规〔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照《海口市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海土资籍字〔2018〕174号)有关规定,结合海口经济学院桂林洋校区项目涉及征收村庄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位于海口经济学院桂林洋校区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农场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遵循“程序合法、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受海口市人民政府委托,美兰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由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具体征收范围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为准。在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除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建筑物外,其余所有房屋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土地均列为被征收对象。
第六条 依据江东新区安置用地规划,就近回迁安置。
第七条 项目征收补偿实施主体和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按时发放且补偿到位,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八条 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于农场国有土地的,本着“民生优先、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居(村)民住宅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地评估价补偿,村庄公共用地、原农场分配的新居民点空地参照住宅用途容积率0.3土地评估价的60%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使用权所属的海口桂林洋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签约。
第九条 村庄住宅用地补偿费用拨付到海口桂林洋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账户,由海口桂林洋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统一分配,专项用于被征收户的发展建设贡献奖;村庄公共用地及原农场分配新居民点空地的补偿,可用于补充全区社会保障资金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第十条 居(村)民住宅用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按证书记载面积确认土地面积;无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按被征收的房屋基底占地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
第十一条 征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建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并给予装修补助: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或世居、继承等证明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外的个人住宅房屋及房屋部分;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的,按照房屋性质用途评估补偿。
第十三条 其他附属物按照评估价补偿,青苗补偿按照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第三章 回迁安置
第十五条 征收住宅类房屋,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购买回迁安置住宅。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购买回迁安置住宅的,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本村(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户籍)人员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每户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的房屋面积1:1且按最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4层以及400平方米部分的房屋面积计算提供安置房源;
(二)非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户籍的本村外出人员,因历史原因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或世居、继承等证明手续,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的房屋面积1:1且最大不超过240平方米计算;外来人员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或世居、继承等证明手续,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购买回迁安置住宅的(自建房),按以下规定结算:回迁安置住宅面积小于或等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回迁安置住宅回购价结算。回迁安置住宅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回迁安置住宅回购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回迁安置住宅回购价的1.2倍结算。被征收人超出应安置面积选取单套回迁安置住宅的,只能选取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值的回迁安置住宅户型。选取多套回迁安置住宅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且按合计面积的超出部分结算。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符合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回迁安置住宅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可采取共有产权方式。由海口桂林洋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补足调换回迁安置住宅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差价款并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安置住宅,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庙、宗祠等当地公共民俗文化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完善报建手续后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重建。
第二十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除本方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补助情形外,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不予提供商业用房安置。
第四章 补助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购买回迁安置住宅,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购买的回迁安置住宅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的计发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居住房屋,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等费用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一次性发放的月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继续发放至回迁安置住宅建成交付时间止。
第二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22元/平方米(含两次搬迁)一次性计算支付,每户不足1800元的,补足至1800元;各项设施的迁移补助费为电话100元/部,水表200元/户,电表2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管道燃气2600元/户,家用空调(3匹及以下)迁移费200元/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征收(收回国有土地通告)决定公告之日前被征收住宅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但已作为商业门面正在经营使用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底层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予以公示。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仓储、教学等场所的,不按照本条规定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公告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但被征收人为集体,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被征收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所在宗地面积(选一项),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符合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的,以确认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依据片区住宅用地的评估单价,由海口桂林洋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发展建设贡献奖励。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购买回迁安置住宅的,按照购买的回迁安置住宅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住宅产权登记补助。
第五章 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涉及农用地征收的安置留用地,根据《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规定,按征收土地面积5%的比例安排发展留用地,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或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留用地可等值置换成商业用房。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历年征地安置留用地遗留问题另行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转学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满足项目回迁村(居)民的出行需求;
(五)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提供有效便捷服务,必要时实行上门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因历史原因,房屋权属证书面积仅记载为套内面积的,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认定。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房屋征收主体依法调查认定并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测量为准。
本方案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房屋重置价是指重新构建房屋的全部成本。成新率是反映房屋新旧程度的指标。
第三十二条 回迁安置住宅回购价和安置住宅成本价以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事项,按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办规〔2021〕11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利用本村(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户籍)人员“挂户”等手段骗取项目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者政策未覆盖的问题,由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并抄送市征收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方案不明确的以征收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自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结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