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综保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海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是指综保区行政审批办公室以及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服务职责的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审批及提供行政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公章。
第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与综保区行政公章、各类证照文专用印章具有同等效力。综保区审批办依法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其受理、审批、发文和发证等环节一律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除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外,不得使用其他公章、印章。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由综保区审批办主任负责保管,审批办主任出差、休假等不在岗时,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保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使用须填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登记表》,做好用印登记。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须按综保区管委会授予的行政审批权限使用。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共20项,其中土地权利登记(出让地抵押登记、出让地转让登记)事项须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城市排水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更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延期、企业项目备案、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社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省重点项目)、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审批办领导批准后用印,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用印。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审批办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指定专人携带用印,并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中注明属外出用印。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损坏或遗失的,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应及时予以补刻。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行政审批职能调整或换用新印章等原因停止使用原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送缴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并向市政府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接受综保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按要求刻制和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或者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布日期2017年2月17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