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各局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只公开自身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者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经原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组长为分管党政办公室的领导,各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党政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局室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受理申请公开的局室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二)保密审查的受理。
党政办公室收到的保密审查申请后,由保密员初审,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初核后报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批。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第九条 园区管理局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门户网站和公众号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局室应向园区管理局提供党政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和分管领导、局室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园区管理局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十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室,依照有关规定,由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