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我委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除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委党政办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我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五、申请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我委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单位内部事务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我委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可以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我委负责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委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委掌握范围的,我委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我委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我委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我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委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九、我委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十、我委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十一、申请人认为我委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我委党政办公室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