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乡村振兴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乡村振兴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乡村振兴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为统筹工作,我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成员为组员,地点设在综合科,由综合科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由办公室对接市信息中心并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乡村振兴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需要公开,或应要求公开的重大决策;
(三)我单位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监督、投诉举报途径等;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主要专项经费的拨付情况;
(五)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六)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七)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八)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九)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十)局评先评优及奖励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本单位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单位有关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呈批给办领导审批合格无误后予以网站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涉及本单位秘密信息,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