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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89-3/2022-5504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02日
名  称: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一致,避免信息发布发生混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由本单位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对不同机关拟发布的同一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处理方式: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处理;

(二)对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提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对公共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能公开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或事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发布重要的信息数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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