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条 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五条 监督方式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即由委办公室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二)外部监督,通过投诉监督渠道了解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委办公室对反馈意见逐条逐项梳理,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呈报。
1、举报电话:68725482
2、举报邮箱:lbs@haikou.gov.cn
第六条 在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海口市审计局办公室提供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