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报告公布方式及期限。
(一)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我委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且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能配合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