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使我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树立廉洁高效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委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委办公室部署;
(二)委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委办公室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科室、单位,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