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海口市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文件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平共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特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依据《条例》及有关保密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我委信息公开工作,委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委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委办公室和海口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流程
(一)主动公开。本制度所列内容公开时间为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内容须经我委办公室审核后以规定的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本委政务信息。委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请求后,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按有关规定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签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答复。
(三)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应按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 制度要求
(一)要坚持保密审查制度。对公开的信息要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由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初审,信息提供科室、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委办公室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重大信息须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发。
(二)要坚持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市政府办备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要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处室或个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委机关各科室和委所属单位实施政府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委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