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我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对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保育教育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核定。
公办幼儿园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定价机关的要求和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公办幼儿园会计核算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并实行卷宗存档。
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实施成本监审。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公办幼儿园实施成本监审,要充分考虑地域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公办幼儿园规模等因素。
第二章 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由公办幼儿园业务及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长期待摊费用六部分构成。
第十条 工资福利费用,指公办幼儿园开支的在职教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等,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社会保障费,指为在职教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工资福利费用,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伙食补助费、体检费、职工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等人员支出。
第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费用,指公办幼儿园用于购买与保育教育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办公费,指公办幼儿园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印刷费、手续费等。
(二)水电费,指公办幼儿园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三)邮电费,指公办幼儿园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电话费、网络通信费等。
(四)市内交通费,指公办幼儿园按规定支付的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物业管理费,指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教辅、办公等用房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包括安保费、保洁费、绿化费及垃圾处理费等。
(六)差旅费,指公办幼儿园按规定支付的因公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七)维修(护)费,指公办幼儿园支出的除公务用车外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八)租赁费,指公办幼儿园为开展保育教育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以及其他设备等的租赁费用。
(九)会议费,指公办幼儿园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资料印刷费、医药费等。
(十)培训费,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参加的各类培训和对幼儿家长的培训中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等各类培训支出。
(十一)公务接待费,指公办幼儿园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十二)专用材料费,指公办幼儿园为开展保育教育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保育教育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保育教育用文具、纸张等消耗用品支出)、消耗性体育用品、儿童玩具、药品及医疗耗材等。
(十三)劳务费,指公办幼儿园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劳务派遣人员、短期聘用人员酬劳、评审费、翻译费等。
(十四)委托业务费,指公办幼儿园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如消杀费、审计费、律师费、环境监测费等。
(十五)工会经费,指公办幼儿园按规定范围开支的工会经费。
(十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办幼儿园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十七)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指公办幼儿园按规定开支的对教职工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用、退职费、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在规定年限内计提的折旧费。
固定资产是指公办幼儿园为满足开展保育教育活动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不计提折旧,但图书、档案当年开支可以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指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年限分摊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指公办幼儿园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六条 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公办幼儿园保育和教育一个幼儿学生所需年(会计年度)平均成本。
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核定的保育教育定价总成本÷幼儿学生总人数。
第十七条 幼儿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园的各类别幼儿平均学生总数。幼儿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幼儿学生总数与年末幼儿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幼儿学生总人数=(年初幼儿学生数×8+年末幼儿学生数×4)÷12。
第十八条 教职工总数,指公办幼儿园从事行政管理、教育、保育、教辅及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临聘教师或专家等各类人员的全年平均数。雇佣期限在半年以下的短期聘用的讲课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不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其中保育工作是指在公办幼儿园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教辅工作是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工资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按教职工幼儿比审核后的总额。
教职工幼儿比,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按下列标准据实审核:省示范、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为1:5,市县示范、市县(区)一级公办幼儿园为1:6,其他公办幼儿园为1:7。
低于以上标准的,不予核增;高于以上标准的,则按超教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乘以教职工工资总金额核减教职工工资费用。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审核计算基数按照公办幼儿园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且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核定。
第二十二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维修(护)费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50%且发生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在重新确定的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额。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原则上根据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据实核定。
第二十四条 水、电费原则上据实核定。食堂发生的水、电费支出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水、电费尚未单独计量的,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分摊。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公办幼儿园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
第二十六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总额按不超过当年商品和服务费用(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的15%据实核定,超过15%的部分,应当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所需器材、设备设施等资产,不含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设备等资产)折旧费。各类固定资产原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
(一)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资产价值核定。
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已计提完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资产(以入账日期为准)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等。
(二)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中由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形成部分,或无偿接受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资产后续支出可以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三十条 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一定受益年限摊销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第三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收费的托管、伙食、接送交通等项目,其收入和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按其收入占比分摊成本。
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障工资福利费用的财政拨款和生均定额财政拨款以及因超限额招生取得的收入,应当冲减当期保育教育定价总成本。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费用;
(二)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无关的费用(包括食堂使用的燃气费用),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
(三)虽与正常保育教育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不具连续性、常规性的项目补偿资金)予以补偿或单独收费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公办幼儿园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如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件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
1.房屋 | |
钢结构 | 50年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年 |
砖混、砖木结构 | 30年 |
2.简易房 | 8-10年 |
3.房屋附属设施 | 8年 |
4.构筑物 | 8年 |
二、通用设备 | |
1.计算机设备 | 6-10年 |
2.办公设备 | 6-8年 |
3.车辆 | 8-10年 |
4.图书档案设备 | 5年 |
5.机械设备 | 10年 |
6.电气设备 | 5年 |
7.通信设备 | 5年 |
8.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年 |
9.仪器仪表 | 5年 |
10.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年 |
11.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年 |
三、专用设备 | |
1.专用仪器仪表 | 5年 |
2.文艺设备 | 5年 |
3.体育设备 | 5年 |
4.娱乐设备 | 5年 |
5.公安专用设备 | 3年 |
6.其他专用设备 | 10年 |
四、家具、用具 | |
1.家具 | 15年 |
其中:学生用家具(教学用) | 5年 |
2.用具 | 5年 |
五、其他固定资产 |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