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档案仿真复制工作规范》(DA/T 90—2022,以下简称《规范》),作为档案保护行业推荐性标准,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规范》的主要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对《规范》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背景情况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要“统筹馆(室)藏资源,围绕重要时间节点、重大纪念活动,通过展览陈列等方式,不断推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档案文化精品”,要求强化档案安全保护工作。档案仿真复制是抢救和保护珍贵档案资源、传承和传播档案文化的重要技术手段。随着数字影像技术的发展,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仿真复制技术得到了推广应用,该技术具有高效、易用、色彩还原准确、细节表现全面及按需制作等显著特征,为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传播中华文化提供了保障。
近年来,仿真复制工作服务于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国家和各地方举办的“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档案文献展及改革开放40周年、新中国成立70周年、抗美援朝70周年、建党100周年等大型主题展览均应用了大量档案的仿真复制件作为展品展出,进一步推动了档案仿真复制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档案仿真复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目前数字图像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档案馆档案资料保护部和云南省档案馆联合完成了《规范》的制定工作。
标准定位
《规范》基于安全可靠、先进可行、成熟实用的原则,为国内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仿真复制工作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技术标准参考。从岗位及场地的保障、设备的选择、各项制度及工作流程的确定等,对仿真复制工作的全过程提出了科学、详细的规范要求,形成了一套系统全面的技术领域行业标准,有利于规范档案仿真复制工作过程中的数据管理、仿真件制作及质检移交等各个环节,对进一步提升档案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规范》共分16章56小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工作组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业务外包、设备选型、前期准备、图像采集、图像处理、图像输出、后期制作、质量检查与移交、数据管理与利用等。
在范围及总体要求部分,《规范》提出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开展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档案二维仿真复制工作,实物、声像等档案不在适用范围内,其他单位开展相关仿真复制工作时可参考此规范执行;同时,提出仿真复制应通过选择适合的技术和方法满足不同利用需求的要求,规定了在档案仿真复制工作中,不得对档案原件造成损坏,且制作的仿真件要保持档案原貌:内容和尺寸与原件相同、材质和色彩与原件相似。
1.工作组织与制度管理
规定了档案仿真复制工作的岗位职责,要求对工作中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安全保障、技术支持、监督检查、成果验收等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工作质量;从事仿真复制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熟悉业务、组织协调、硬件操作等相应能力以及一定的美学和档案保护方面专业素养。要求针对珍贵档案以及批量档案进行仿真复制前应制定工作方案,且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作中的各类因素。
《规范》提出应制定科学规范的档案仿真复制管理制度,并以保障档案原件及相关数据安全和工作质量为基础,明确了岗位管理、人员管理、场地管理、设备管理、档案原件和仿真复制件管理、耗材管理、数据管理、工作台账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内容。
2.场地建设和设备选型
对仿真复制工作场地的建设标准作出建议说明,即应参照《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2011)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等相关标准,结合档案仿真复制工作开展的具体需要,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避免出现杂乱光源和艳丽色彩等影响扫描效果,工作场所内可设置局域网以连接仿真复制系统相关设备、实现设备共享。
在设备的选择上,《规范》对图像采集设备、图像处理设备、图像输出设备、数据管理设备、色彩管理及质量检测设备的用途、特征、参数、性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图像采集设备,在采集精度和尺寸满足档案仿真复制件输出需要的同时,要求需对档案原件损害较小,故优先选用非接触式设备。
3.档案仿真复制工作全流程部分
《规范》指出仿真复制工作的流程包括工作审批、档案原件交接、前期整理、图像采集、图像处理、图像输出、后期制作、质量检查、档案原件及仿真复制件交接、数据管理与利用、档案仿真复制件利用等。
档案仿真复制流程示例图
一是前期准备阶段(第7、10章),此阶段包括工作审批、原件的交接以及对档案原件进行规范有序整理和分析。工作审批和交接阶段需要填写《档案仿真复制申请表》和《档案仿真复制登记表》,并将工作的全流程进行记录,填至《档案仿真复制流程作业单》中。在接收档案原件后,需进行规范有序的整理和登记,不改变档案原始状态,并根据档案原件的状态分析其在后续过程中是否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固和修复;最后根据档案原件的幅面尺寸、采集内容、字迹材料、背景色彩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妥善保管,为下一阶段图像的技术采集做好准备。
二是具体工作阶段(第11、12、13、14章),此阶段包括图像采集、图像处理、图像输出、后期制作4个部分。图像采集分为图像扫描和图像拍摄两种方式,《规范》对两种采集方式的工作场地要求、设备参数设置以及图像的输出格式和分辨率均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将采集形成的数字图像文件保存在预先设置的计算机文件夹中规范管理,根据档案原件名称及处理情况,给文件夹和数字图像文件命名,为后续各阶段工作提供便利;图像处理部分提出了对采集到的图像进行处理的操作内容,即对图像进行校正、裁切、拼接、去污、调整、编辑排版等,将采集过程中歪斜、失真、变形的图像进行调整,去除不需要的信息和污点划痕,调节色彩信息,进行合并或排版,最终生成与原件尺寸、内容、色彩等信息一致的可直接输出的数字图像;在图像输出部分,要求输出载体原则上宜与档案原件载体相同或相似,在没有此类载体的情况下可通过染色等技术工艺制作与档案原件相似的载体,归纳介绍了喷墨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等不同输出设备的适用载体类型,并提到设备维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后期制作部分即对输出的档案仿真件进行最后的处理,主要包括档案仿真复制件裁切、边缘打磨、做旧、制作折痕、打孔、装帧、装裱、加盖复制件印章或添加复制件标识等,《规范》指出后期处理要确保仿真复制件与原件具有较高相似度。
三是后期收尾阶段(第15、16章),此阶段包括对制作完成的仿真复制件进行质量检查和移交,并管理和利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在质量检测部分,要求检测者对照档案原件,通过目测和仪器测量相结合的方式,从载体、外观、色彩、装裱、装帧方式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档案仿真复制件与原件具有极高相似度;移交时应对档案原件及仿真复制件等进行检查、清点,履行移交手续,并将交接阶段的《档案仿真复制登记表》填写完成。
4.数据安全管理和利用
提出应系统收集、整理、保存档案仿真复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这些数据包括原始采集图像数据、制作过程图像数据和最终输出图像数据、图像著录数据、各类设备和载体的基础参数数据、工作过程数据、档案仿真复制知识数据等。外来档案在仿真复制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依照双方约定处置,原则上宜移交申请单位(部门)或销毁。
在数据利用方面,《规范》建议通过与数字档案馆系统相衔接或者建设档案仿真复制数据管理系统,设置档案仿真复制数字图像数据库(即原始数据、最终输出图像数据等)、档案仿真复制知识库(即设备与载体的基础参数数据、工作过程数据等),实现档案仿真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快速利用。
5.外包工作安全
《规范》提出在需要外包的情况下,档案部门应从企业性质、股东组成、安全保密、企业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外包企业的相关资质,根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审查企业的涉密资质;综合评估外包企业承接档案仿真复制业务的能力,包括技术工艺、场所建设、设备配备、成果业绩等技术能力,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等管理能力;在工作实施过程中,依据《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指派专门人员参与档案仿真复制外包业务的监督与指导、质量控制、进度安排、安全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
作者单位:中央档案馆
文章来源:《中国档案》杂志2022年第9期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档案馆”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