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 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办发[2020]4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职称设馆员,高级职称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实行综合评价。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并取得相应层级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钻研业务。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认真履行档案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五)任现职期间,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档发〔2018〕19 号)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并达到相应学时或学分要求。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3年内不得按正常、破格和转评条件申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三)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四)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造假行为的人员。
第七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管理员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第九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能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四)完成各年度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二节 助理馆员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三)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有一定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四)完成各年度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三节 馆员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四)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比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四)完成各年度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或参与编纂全宗指南、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据汇集、大事记、年鉴等档案工作资料,被有效采用,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二)参与完成的档案论文、著作及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地市级以上专业学会或档案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参与完成档案研究课题,被有效采用或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四)参与档案新技术推广应用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被有效利用或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受到本系统、本单位表彰奖励或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获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二)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档案学术著作1部,其中独自完成至少1章。
(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类论文1篇,每篇要求1500字以上,逻辑严谨、观点鲜明,内容具有原创性,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节 副研究馆员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十七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完成各年度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第三、四、五项需排名前二):
(一)主持制定的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被有效采用,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表彰奖励1项或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三)完成地市级、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
(四)研发的新技术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被有效采用,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档案专业学会认可。
(五)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或解决过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成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项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并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1部。
(三)合著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1部(排名前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四)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4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其中1篇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五节 研究馆员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一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精通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理论与所在单位、行业档案工作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完成各年度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第四、五项需排名第一):
(一)主持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1项,被有效采用,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档案专业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省级专业学会表彰奖励2项或获中国档案学会表彰奖励1项。
(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地市级(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2项,其中至少有1项以会议评审方式结题。
(四)研发的新技术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被有效采用,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学会(协会)认可。
(五)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或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三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2项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被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二)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1部。
(三)合著并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1部(限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3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四)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6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2篇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档案相关专业科研研究成果显著,获省级以上档案部门认可,并在省级范围内推广运用。
(二)获得省(部)级档案专业科学技术等奖项二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二十五条 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称。
(一)档案相关专业科研研究成果显著,获得国家档案部门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用。
(二)获得省(部)级档案专业科学技术等奖项一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档案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绿色通道。
(一)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1、在三沙市岛礁上或援藏援疆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2、任驻村第一书记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连续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中级、高级职称的。
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二)取得馆员职称后,在三沙市岛礁上或基层一线等艰苦地区连续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三)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二十八条 对我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3年内可按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获得的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资质,以及在国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
第五章 认定条件
第二十九条 获得档案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经单位参照管理员评审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获得档案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获得档案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得档案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参照助理馆员评审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获得档案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获得档案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参照馆员评审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2年内的人员,经单位参照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档案工作的,可转评确认为同级别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时间从取得同级别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起合并计算,转评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的职称。
第三十一条 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评审要求。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原则上都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副高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如委托国家档案局组织评审,则按国家档案局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档案局、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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